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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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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助。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从各统筹地区逐月提取,存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共同确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具领取或享受其他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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