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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被拘留人...
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4、被拘留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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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行政拘留停止执行情形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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