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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偿。每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但总的原则是一样的,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
如果农村宅基地已经被他人登记,可以先找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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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我村委会几年前修公路占用我家部分住宅,按比例补偿一处宅基地,但是与西邻住户有宅基纠纷,当时我家不知情,就应允了。 现在,村委会要建广场,恰在我家西边的空置地(以前村副业场地),副业场地占用我家(1米X25米)的地方长达四五十年,我家想申请购买2米宅基当通道,但是村委会以低价购买我家补偿的宅基地,高价卖给我家2米宅基为条件,我家拒绝了。两天过去,村委会继续降价5000元购买,每分地抬价5000元卖的条件与我家谈,并且提出我家不卖宅基地,就不会卖给我家一厘地的威胁,并且说要紧邻我家院墙建公厕和大垃圾池,我真诚的想咨询您,我家该怎样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呢? 请您解答: 1.公厕和大垃圾池能紧邻我家院墙建吗? 2.村副业场地占用我家宅基地四五十年该怎样赔偿? 3.几年前补偿的宅基地纠纷该由谁负责解决?找那些部门?
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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