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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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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2、《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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