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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即为基于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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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按揭贷款合同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并不随之解除,只有购房者或者银行提出解约主张,才能解除。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按揭贷款合同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并不随之解除,只有购房者或者银行提出解约主张,才能解除。
可以。 买卖双方在房产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如买受人的确因为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一旦当贷款这不值得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后续付款义务方式无法实现时,可以认定为属于出现了令合同继续履行出现障碍并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事由。因为房贷政策直接影响的是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者不能取得原合同约定比例的贷款,间接影响的是买受人对待给付义务内容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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