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有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
1、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一般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由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以及裁决的第一审程序。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有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8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有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8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