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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含村民住宅,乡村公益事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事业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如果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三点: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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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不在政府问问国土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呢,所有宅基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都是国土部门依法执行,审批宅基地包括调整土地使其符合该村的宅基地规划,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允许该家庭盖房了,另一个实际意义就是该家庭可以拥有居住上面的房屋,非常明显必须保证是批准的家庭在依法而且按照常规使用批准的宅基地,否则涉及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甚至是违法占地,房产局、规划局不参与管理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也不让他们管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具体标准需要根据您当地的政策判断,您可以向村委会方面咨询。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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