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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提供帮助并在帮工中受伤,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因院墙需拆旧换新请你帮忙,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条,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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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姚某对李某是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李某,姚某自身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你这种情况应由邻居(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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