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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6、所有权具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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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一.质权的特性怎么体现的质权的特性从质押的发展历史来看,是为做早的担保物权,先于抵押而存在,后抵押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分离出来,因此质押与抵押的特性非常类似(参见抵押部分第二目): (1)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是为价值权。 (2)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质押。 (3)质权有不可分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4)物上代位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参见抵押部分第四目)。在我国,质押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质押合同以移转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担保法64条第2款),与抵押合同类似,这种做法没有科学区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生效要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释86条)。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定书面合同(担保法64条第1款),不过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法》3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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