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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残疾的(乙等)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等、乙等、...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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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但根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定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病人人身伤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每个大类标准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按照本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级,对应残疾等级一级至十级一一。因此,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具体情况确定医疗事故的残疾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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