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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人委托鉴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受理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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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首先,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其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再次,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最后,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技术鉴定行政委托】《》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提供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标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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