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依据、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协议应当及时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并没有对此比较非常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的某些案例运用到过类似于合并执行的处罚方式,因为很有可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止一种,而且在行政处罚当中能够对当事人合并执行的情况,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以下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为了帮助行政执法者做到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以此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规定,作为该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的补充。 可以设想,如果不严格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极有可能出现处罚越重越好,或者能怎么罚就怎么罚的现象,还有可能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当事人认为罚重了有失公平而抵触,或者因罚轻了对当事人无所触动而再次从事违法活动。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能把处罚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该看到,有些地方存在的下达罚没指标、处罚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除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外,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还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施,也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0人已浏览
828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