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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以下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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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开始程序。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三、审计案件审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检查的重要制度,是法制机构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能。4、通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通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5、听证: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的重要途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的重要规定。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查、通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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