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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实体店里无条件退货;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实体店无理退货的内容。 2、实体店消费的,属于订立消费合同,是否能够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此约定,无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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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顾客在实体店买衣服不满意不可以退货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看具体情况定。不是所有的全额返现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过如果是运用消费返现的名义做传销的勾当或者假消费就属于违法行为。全额返现的形式如下: 1.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借助“消费返利”名义,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代理商交纳“保证金”,发展渠道商,瓜分“保证金”获取报酬;会员自由充值,按照数倍进行分期返还;诱导鼓励会员抛弃消费,进行投资行为获取报酬。 2.不收取入门费、不存在团队计酬、但发展下线的“消费返利”。通过网站购物平台及发展线下实体联盟商家,注册网站的会员到实体联盟商家购物后,由商家交纳中介服务费至公司,公司再按照其返还政策向消费者返还。 3.不收取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该模式的消费返利载体主要为大型购物网站,只是在网站的线上进行返利,实质属于促销让利。
按法律限定,能够要求退款。另外,销售假货隶属欺诈做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相关的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限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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