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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那么,农业用地使用范围有哪些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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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包括:1、城市市区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用、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在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包括:1、村农民集体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和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1]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1]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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