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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权利变更登记的部门是当地住房管理局,根据各地住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也不同,以下意见可供参考,具体可向当地住房管...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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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部门是当地房管局。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的不同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不同。以下意见供您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房管局。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赠送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交换房屋必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契证;继承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和契证;分割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割房屋产权证或分割单和契证;被批准拆除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明。证件不全或者房屋所有权不清的,租赁管理部门可以暂停登记,条件成熟后办理。
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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