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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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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权利是对待的,诉讼机遇也是相对应的。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告、被告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的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指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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