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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在审查中应当就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应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报》或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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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
规章草案应当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署务会议审议时,由法规司作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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