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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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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风险提示: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不能直接出售质押物。债权人出售质押物的,需要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进行,出售前需要与出质人协商。或债权人也可以优先受偿拍卖、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车辆质押权人可以出卖车辆。当债权到期,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可以行使质权,或者拍卖车辆抵债或者折价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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