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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内容通常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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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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