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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者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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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者性质不同。无效合同虽然本质上存在,但任何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撤销权。如果一方撤销权,可撤销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这是第一点。二是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如果不撤销可撤销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如果撤销,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会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即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措施。三是两者所体现的原则也不同。因为无效合同危害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即使当事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绝对不允许无效合同。这反映出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有效性。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
这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这一差异就其归纳出来,大概有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合同无效和可城乡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认定的标准依据是这些方面,一般来说,合同在五个方面无效。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的标准和依据。然后确定可撤销的合同。这只是一时表合同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他没有自愿签字,而是被胁迫欺诈,或者被乘客的危险和非自愿签字。这是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的。其次,它们的性质不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性质从签订之日起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可城乡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它的性质不同。三个不同。正是这两种合同啊,当形式无效的认定权和行是可撤销的权利时,他们所受的期间时效是不同的,也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没有啊时间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有期限。也就是说,从这份合同有可撤销理由之日起,必须在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这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所有的撤销权都会丧失。这是行使期间的时效。总共有三个区别。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时有权依法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是不能主动撤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说明该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该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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