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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022-04-12 1,54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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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内容应该要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结合。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一些瑕疵,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解除前已经开始生效,无效合同在内容上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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