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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
一般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最长可延期3个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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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一次延长案件办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
工商行政处罚一般可以延长30天,最多可以延长的期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后决定延长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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