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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转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只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成交额。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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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虽然技术合同可以分为多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各具特征,但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种,都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据此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准许受让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技术,向受让方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并收取使用费;而受让方取得技术使用权,得到技术知识,获取技术服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并给付合同价款、使用费或其他报酬。这里所称的技术,是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关于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来源于生产实践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知识、设计、方法、手段与技能,具有系统性。同时它又是通过书面资料、口头讲授或实际操作加以表示和传播,具有无形性。实践中通常包括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1年提出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2条规定,“本守则下的技术转让系指制造某件产品、应用某种制作方法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仅涉及货物销售或租赁的交易不在此列。”根据该款所下的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日本的《外资法》规定:技术引进是指工业产权和有关技术的其他权利的转让,以及授予所规定的使用权和给予有关管理技术的指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这些对“国际技术转让”范畴的规定已表明,转让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它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1.专利技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其中包括法律赋予专有权(独占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有技术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流程,以及为此目的而建立某一企业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一般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保密性的技术; 3.商标——商标本身并不是技术,依照各国的交易惯例,单纯的商标许可不是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作为标的的商标,所体现的是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和商标的结合。国际技术转让的无形技术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形商品(诸如单纯的机器、设备或产品)有很大的区别,但技术往往以特定的机器、设备或产品为载体。因此,以上方面的无形标的可以并且经常与一些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结合进行。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总付款、分期付款、佣金支付或佣金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确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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