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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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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案件事实辩护是指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关于刑事案件近亲属辩护手续要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辩护委托书》一式三份,须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认可,方为有效。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拒绝指定律师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被告人不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其自行辩护,并记录在案;二、被告人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果其理由不正当,不予准许,由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继续辩护;如果其理由正当,准许后被告人还应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仍未委托到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针对刑事案件被告可以放弃辩护吗的问题,以上的内容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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