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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通奸被拐卖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5)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盗窃婴儿;(7)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出国外。拐卖妇女、儿童是指拐卖、绑架、买卖、接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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