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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有以下法律风险:一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未依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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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履行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也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反之,股权未能发生变动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判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定明确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册。
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股权作为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会因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手续不完备而无效。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有以下法律风险:一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未依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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