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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
按离职日期止占当季度结束止的天数比,乘以本季度应有的综合工时数来做基数,员工实际工时数超过了基数的部分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部分按正常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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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广东省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回答。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广东省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从以上三地地方性规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界定来看,多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该观点也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法》就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相关规定理解的主流观点,并被裁判者普遍采纳。
加班费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二是加班时间的问题。 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应发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时间的问题。具体计算方式为: 2008年之前为: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0.92天/8小时=小时工资,2008年之后为: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1.75天/8小时=小时工资,再根据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据确定本月加班日及加班日的加班小时数.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 假日的规定分别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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