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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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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中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伪劣、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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