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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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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二)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手上仅借据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证据充分。作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除了借据外,最好还要同时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取款凭证、收条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 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 (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关于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债权人,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的权利索赔,应向法院提供正确的充足的发生债务事实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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