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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故意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依法规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当前不正当竞争中的一大难题。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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