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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 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 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
1、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引发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纠纷; 4、因挂靠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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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删除,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条款估价。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删除大量或重要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所以,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主要有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施工企业及关联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纠纷、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纠纷五个大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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