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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和在80万200万的,征收额为20%后再减扣除数5万(如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资产总和在10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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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 10000以上部分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1、5%。
继承的顺序如下: 1、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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