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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如何规定

2021-10-29
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什么是知道?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一般来说,所谓知道,应当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的内容、诉讼权限和起诉期限,而不是道听途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口头告知,也必须做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渠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期限有三种方式:(一)自申请之日起60日;(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随时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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