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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一方的财产,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如果在婚前赠予双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无法...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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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按照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除房产以外的财产如果它认定为彩礼的,则有返还的可能,不认定为彩礼的,则只能是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婚前赠与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候赠与方又未予明示的,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 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 3、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 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男女双方恋爱、婚姻关系稳定时,发生财产上的往来,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可以保留证据。当双方关系破裂,财产成为政治的焦点时,双方往往也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却都没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婚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按照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除房产以外的财产如果它认定为彩礼的,则有返还的可能,不认定为彩礼的,则只能是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婚前赠与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候赠与方又未予明示的,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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