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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每年6-8月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60元以上的标准发放津贴,不得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发放防暑降温饮料不能抵消高温津贴的,应当同时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饮料,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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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从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80元增加到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提高这一标准。陕西省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2015年,河北省还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从事户外露天作业的工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工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根据2011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单位支付的高温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就业或就业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与就业和就业有关的收入。范围包括单位会计、劳资、工会、后勤等部门发放的与就业有关的一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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