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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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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重要的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与使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跳槽,与使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般不失业,或者准备失业,要求使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而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它更加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
原则上经过协议解除的合同是不需要再赔偿损失了。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进行赔偿;或者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包含赔偿损失的协议,也应当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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