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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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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认证→取证1。成都户籍居民申请港澳通行证时,本人及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应共同向成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会议和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如果港澳关系人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的,应当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见申请、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受理。2、网上名单公示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达到审批分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成都出入境接待大厅公示申请人的申请,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三、证件领取批准签发的到港澳通行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申请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香港/澳门批准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持户政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港澳通行证。
在内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其父母或一方在出生时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3、未满18周岁(包括生日)的父母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4、18岁以上.60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岁以上,需要其照顾。(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5、60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内地无子女是指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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