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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式优惠与交易型受贿如何区分?

2023-06-11
定向式优惠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一是具有合作关系的两个单位事先约定,一方单位的全体职工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购买房屋,或者经营者对亲友等与自己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实行特有的优惠价格。对于此种情形,优惠价格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内部优惠价格购得房屋的,如果具有职务便利及牟利事项,其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具有贿赂性质。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设定优惠价格的情形。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优惠价格很可能与单位职权有关,符合受贿罪特征,但不宜按个人犯罪论处。能否认定单位受贿,要看该单位是否利用职权在该房屋销售上牟利以及定向优惠的原因。 买入后补缴价款对受贿数额的影响。实践中,一些受贿人在低价购入房产一段时间后,因职位调整、单位开展调查等情况,唯恐事发,又补缴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补缴价款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一方面,从事前的交易情况看,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有钱权交易的故意,而获得商品多年后才商谈价格,明显与正常的商品交易不符。另一方面,从事后的行为看,受贿人是因环境改变,害怕事情败露才补缴价款,因此不能用事后的行为掩盖受贿时的故意。其次,补缴价款也不能从受贿的整体数额中扣除。补缴价款属于为掩盖犯罪而支付的部分数额,与主动退回受贿款项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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