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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有以下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监督被保证人的联系方式变更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监督嫌疑人不再违法犯罪、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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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以下义务取保候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被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执行机关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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