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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有以下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监督被保证人的联系方式变更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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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其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旅行的义务是: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几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义务: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取保候审规定,监督取被保候审人在此期间的活动,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行为应当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监督嫌疑人不再违法犯罪、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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