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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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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股东认缴出资不需要验资,但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进行评估和定价,评估时不得高估或低估。
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民法典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个体户不属于法人,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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