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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和区别?

2021-09-29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目前还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为:根据传统的民法观点,将商标权归于知识产权范畴;而将企业名称权归于人身权范畴,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另一种观点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无形的财产权,属工业产权范畴。第三种观点即笔者认为: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8条均将企业名称归于知识产权范畴,我国作为上述两个公约及WTO的成员国,遵守公约是其基本的义务,故应将企业名称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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