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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免责事由是: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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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是这样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四)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确实可以免除责任。但除下列情形外: 1、规定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免责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的; 3、免责条款造成人身损害或严重财产损失的; 4、其他情况。
侵权责任约定免除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免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原则上讲,由于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通过合同条款来排除自己的责任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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