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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撤销分公司也是需要清算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总部撤销分公司也需要清算。《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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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总公司撤销分公司程序如下: (一)注销(分)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注销(分)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注销(分)公司国、地税登记证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可以同时办理。 (三)登报公告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四)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五)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分公司要注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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