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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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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除诉讼原因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包括以下情况:(1)原告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请主管部门解释或确认;(六)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除诉讼原因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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