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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校园消费金融的实际需求,许多金融平台(P2P等)、民间小贷公司等机构趁势而入,面向在校...
对于青年学生防范电信诈骗和校园贷款,需要正确看待校园贷现象。对正规校园贷借款并非借后可以不还,在合理利率范围内,仍需正常履行还款责任;对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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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随着网络借贷的兴起,借款周转变得不再繁琐与困难,连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学籍身份获得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网络贷款,有人借此动起了歪脑筋。我市某位95后大学生叶某谎称网上贷款不用还款,帮十余位同学办理网络贷款20万元。目前,叶某等大学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 叶某是我市某高校的大三学生,颇有生意头脑。作为一名学生,手头并不宽裕。在朋友的介绍下,去年他接触到了网络贷款,通过多次办理网络贷款,他拿到了近万元的现金贷款。“当时帮忙办贷款的朋友告诉他,不需要还款,如果接到催要还款的电话,直接拉黑。”叶某说,而后,虽然他接到催要还款的电话,但都置之不理,最后,贷款公司也没拿他如何,让他白白赚了近万元。 叶某由此悟出了生意经,可以引荐同学办理网络贷款,他抽取佣金。正好,有同学陈某、许某等人听说叶某有门路可以办理网络贷款,便找叶某。叶某便让陈某等人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人人分期、名校贷、优分期等三四个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认证。 叶某还传授“经验”:登记时除了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外,留下的地址、学校等信息都是编造的。他告诉陈某等人,不用担心还款,如果接到催款电话,直接拉黑电话。他还称,那些网络贷款公司他都有熟人,安慰陈某等人不用担心。 在网络贷款平台注册完成后,叶某又让他们用各网络借贷平台给出的不同信用额度办理最大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者分期贷款购物。例如,陈某贷到了18000元现金和一只苹果手机,许某贷到了17300元现金和一个IPAD。叶某从中收取了15%-20%的佣金。 由此,叶某先后帮十余名同学在不同的网络借贷平台上贷了20余万元。然而,天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今年10月初,陈某等人相继接到催款电话,担心自己的信用会有污点,陈某等人选择了报警。10月9日、11日,叶某及其同伙卢某等人被马杭派出所抓获,目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刑拘。
一男子因赌博欠了高利贷无力还款,便通过以网上刷单的形式骗学生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去贷款平台做贷款,随后把贷出的钱拿来还自己的高利贷。30多名在校学生被骗,涉案金额逾20万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吴某为偿还高利贷和个人消费,对外谎称自己是网上贷款平台雏鹰助飞计划、名校贷、借款平台、网贷平台代理,以帮忙在网上贷款平台贷款刷业绩、由吴某承诺还款且每贷一笔可获返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刘某、曹某等30名学生提供了个人信息,利用上述学生信息完成网上注册,并采用伪造贷款合同、接听贷款平台回访电话等方式完成贷款申请,要求被骗学生将收到的钱款转账至被告人吴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涉案人民币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综合各因素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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