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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是外资企业的对称性。是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
国内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的企业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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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对称。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我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投资主体不同,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这三种企业之间的各种联营企业等。内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按企业经济性质分别立法,按照现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应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应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应征收私营企业所得,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应先分后税,分别征收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属于民营企业。与公司制、合伙企业同为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 在出资方式上内资企业可以分期到位,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任何限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内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时应同时注意各地区的不同政策,选择合适的地区提交注册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公司法》对劳务出资没有规定。除非是普通合伙,否则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 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价格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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