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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所以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公司来确定...
合伙企业的公司可以进行劳动投资。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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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投资中可以有劳动力投资,但这种劳动必须属于智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至于合伙企业,它是一与公司性质不同的企业。公司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财产的无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称为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称为合伙人。至于公司投资中的劳动力投资,必须经股东协商确定或评估转换为现金股,属于无形资产投资。
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务显然不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种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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