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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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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修改时确实有分歧。从全国大范围来看还是“国退民进”,在竞争性的行业里国家资本不断退出,但是在特殊的行业还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国家命脉的特殊行业,保持国家唯一股东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原来按所有者身份划分出的一种企业形态,这种制度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清晰,所以要建立产权、责任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以资本与责任形式作为企业划分的标准。现代企业即《公司法》上讲的公司,所以企业改制总的方向就是从传统的所有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所谓国有企业改制就是将原来的国有产权变成股份制,这种改制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原来全民所有制企业制度本身就不够合理,而且法律制度规定也比较模糊,所以把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变成国有独资公司,是烟草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迈出的必然一步。《公司法》是一个成熟、庞大的体系,以这样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烟草企业更为合理,也更利于企业的发展。 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要注重利益平衡,兼顾到职工的利益、高级管理层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国有独资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平和效率问题。 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能起多大的作用很难简单定论,但是,一个大的公司考虑到职工的利益是必须的。新《公司法》中提到的职工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公司的地位确定了,可以设立工会,公司应该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条件;公司的监事会应该由股东和职工构成; 在国有独资公司、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有职工代表;股东会涉及到公司职工重大利益的决议至少应该征求职工的意见。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司的本质是资本企业,对于职工的利益保护不应该主要由《公司法》来承担,而应由《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承担,因此法律的职责要清晰,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那将是失败的法律。
关于工资的发放,主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以及你公司的惯例。一般公司的公司是采用月结的方式。公司法中对工资的规定没有硬性要求,如果公司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不支付,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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